為落實反避稅制度,財政部規範營利事業若欲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虧損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必須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相關文件。若無法及時提供,務必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否則將喪失虧損扣除資格。 | 項目 | 說明 | | :--- | :--- | | 適用對象 | 持有CFC且有虧損之營利事業 | | 關鍵義務 | 於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 | | 延期機制 | 最長可延期6個月(以1次為限) | | 影響 | 未依限提交或申請延期者,不得適用虧損扣除規定 |

重點摘要

  • 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須於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財務報表,始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
  • 若無法依限提交,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或於結算申報書中勾選申請延期。
  • 延期提示文據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以1次為限。

資格條件

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受控外國企業,且該CFC產生虧損並欲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營利事業。

適用對象

企業

背景說明

政府為防範營利事業透過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CFC)進行避稅,自112年起施行CFC制度。此規定旨在確保企業在申報CFC虧損時,能提供透明的財務資訊,以維護稅制公平。

實用提醒

['若無法於結算申報期限內備妥CFC財務報表,請務必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主動申請延期。', '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可直接於第B7頁第A9欄位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省去額外申請程序。', '請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反避稅制度專區」確認最新申報格式與應檢附文件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