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調整雇主聘僱外籍移工所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標準,自115年4月13日起正式生效。
重點摘要
- 修正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 適用對象為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雇主
- 生效日期為115年4月13日
資格條件
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雇主
適用對象
聘僱外籍移工之雇主
勞動部發布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調整雇主聘僱外籍移工所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標準,自115年4月13日起正式生效。
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雇主
聘僱外籍移工之雇主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4797&log=detailLog
最後驗證:2026-04-13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由 AI 自動萃取整理,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政府機關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