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若尚未完成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原截止日9月30日),可在10月31日前補報補繳。補報期間須加計利息(按日息1.725%計算),但可避免稽徵機關逕行核定暫繳稅額。若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稽徵機關將按114年度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核算暫繳稅額,並加計1個月利息發單通知繳納。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條碼繳款書或至國稅局各單位索取紙本繳款書,就近至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愈早辦理補繳,利息負擔愈輕。
重點摘要
- 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原截止日為9月30日,可於10月31日前補報補繳
- 10月1日起至補繳日止需按日加計利息(年利率1.725%)
- 逾10月31日未辦理者,稽徵機關將逕行核定暫繳稅額並加計1個月利息
- 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繳款書或至國稅局單位索取紙本繳款書
- 須至金融機構臨櫃繳納(郵局不代收)
金額資訊
- 利息按日息1.725%計算(11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 逾期未繳者按114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核算暫繳稅額並加計1個月利息
資格條件
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
適用對象
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
背景說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制度要求營利事業在年度結束前先繳納部分稅款,以平衡政府稅收時程。115年度暫繳申報原定於9月30日截止,但未完成者仍有補救機會。此措施對企業現金流管理與稅務合規至關重要,逾期將面臨額外利息負擔與稽徵機關逕行核定風險。
實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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