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廢止兩項財產保險業準備金提存規範,包括核能保險,以及商業性地震保險、颱風洪水保險等業務的各種準備金規範,並自公告當日生效。此舉影響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業務時的法定準備金依循依據,業者須改依現行其他法令、會計及監理要求辦理。一般投保人的保單權益、保費及理賠條件不會因本令廢止而自動改變,但相關保險商品的經營與風險管理制度可能隨主管機關後續規範調整。

重點摘要

  • 金管會廢止「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 金管會同時廢止「財產保險業就其經營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等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 兩項規範均自即日生效。
  • 主要受影響對象為經營相關保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

資格條件

適用於經營核能保險、商業性地震保險、颱風洪水保險等業務的財產保險業者。

適用對象

財產保險業者及其法遵、精算、財務與風險管理人員

背景說明

金管會透過保險監理規範,要求保險業針對特定高風險業務提存準備金,以維持償付能力與市場穩定。本令廢止既有的個別準備金規範,業者應確認是否已有其他現行法規或監理要求承接;對消費者而言,保單契約內容仍應以保單條款及相關法令為準。

實用提醒

['保險業者應盤點受影響商品與準備金帳務,確認後續應適用的現行法令、函令及會計處理規定。', '投保人如欲確認保單保障或理賠權益,應查閱保單條款並向承保公司詢問,不宜僅以本項準備金規範廢止判斷保障是否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