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附件所列融資租賃業者如對自然人辦理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其他具類似融資性質的業務,將被認定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所稱的金融服務業。自2026年9月15日起,這些業務及衍生的金融消費爭議均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此舉使向特定融資租賃業者申辦分期或融資的民眾,可享有更完整的契約揭露、申訴與爭議處理保障。

重點摘要

  • 附件所列融資租賃業者,針對自然人辦理特定融資性質業務時,將納入金融服務業管理範圍。
  • 適用業務包括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及其他具類似融資性質的業務。
  • 相關業務所衍生的金融消費爭議,將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公告自2026年9月15日起生效。

資格條件

適用於附件所列融資租賃業者,對自然人提供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其他類似融資性質業務的情形;使用該等服務的自然人金融消費者,其爭議處理可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適用對象

使用融資租賃、分期付款或類似融資服務的自然人消費者,以及附件所列融資租賃業者

背景說明

近年融資租賃業者提供分期付款及各類融資服務日益普遍,部分服務對象為一般自然人,可能衍生契約資訊不對稱、收費爭議或催收爭議。金管會透過指定特定業者及業務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強化消費者權益與金融爭議處理機制。

實用提醒

['申辦分期或融資前,確認提供服務的業者是否為公告附件所列業者,並保存契約、付款明細及廣告資料。', '仔細核對總價、利率或費用、違約金、提前清償條件及催收條款,避免只看每期付款金額。', '2026年9月15日後如與適用業者發生爭議,可先向業者申訴,並留存書面或電子往來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