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修正既有函釋: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的分支機構、固定營業場所或工程場所申報所得稅時,若列報境外發生的成本費用,可檢具載明成本費用計算及分攤資料、並經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的總公司財務報告認定,不再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政府認許機構驗證。此舉是為簡化原本繁瑣的文件驗證程序、降低稅務遵循成本,並改善國際投資稅務環境。一般民眾雖無須直接申請,但在台外商及承接跨國工程、服務的企業可減少行政時間與文件成本。
重點摘要
-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所得稅時,列報境外成本費用可依經會計師簽證的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認定。
- 適用情形包括外國營利事業在台從事設計、包工或其他工程,以及國外總公司直接在台提供勞務、由境內分支機構申報所得的案件。
- 修正後,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不再需要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政府認許機構驗證。
- 財政部認為駐外館處驗證主要證明境外文書形式效力,會計師簽證財務報告已足供稅捐機關審認。
- 新措施可降低外國營利事業的稅務遵循與行政成本,提升台灣國際投資環境便利性。
資格條件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設有分支機構、固定營業場所或工程場所,辦理所得稅申報並列報境外發生成本費用者;或國外總公司直接在台提供勞務、由境內分支機構申報相關所得者。
適用對象
在台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分支機構或承接工程、提供勞務的外國營利事業及其稅務代理人。
背景說明
過去外國營利事業列報境外成本費用時,除須提出經會計師簽證的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還必須完成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程序較為耗時。財政部考量驗證多屬文書形式確認,且簽證財務報告已可供查核,因此取消驗證要求,以減少外商在台營運的稅務行政負擔。
實用提醒
['申報境外成本費用時,應備妥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並確認報告載有境外成本費用的計算及分攤資料。', '雖免除駐外館處驗證,仍應保存成本費用憑證、分攤依據及關聯交易文件,以備稅捐機關查核。', '建議外商企業向在台稅務代理人確認個案是否符合適用情形,以及財務報告的內容是否足以支持申報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