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財產無償借給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使用,若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即使沒有實際收租,仍須按當地一般租金設算租賃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公司屬獨立法人,即使屋主同時是公司負責人,將自有房屋免費供公司設籍或營業,也適用此規定。這項規定攸關房東、公司負責人及自營者的所得稅申報,未依規定申報可能遭國稅局核定補稅。

重點摘要

  • 個人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非確實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否則應依當地一般租金計算租賃收入課稅。
  • 所得稅法所稱「他人」,包括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 公司是依法設立的法人;屋主即使為公司負責人,無償提供自有房屋給公司設籍營業,仍須設算租賃收入。
  • 是否實際收到租金、公司是否列報租金支出,不影響稅捐機關依法核定租賃收入。
  • 未申報者可能被國稅局依當地一般租金核定所得並補徵所得稅。

資格條件

適用於將自有房屋或其他財產無償提供給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且供其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納稅義務人;包含無償提供給本人擔任負責人之公司使用的情形。

適用對象

持有房屋或其他財產並無償提供公司、商號或他人作營業用途的個人,尤其是公司負責人、股東及自營業者。

背景說明

政府透過所得稅法的租賃收入設算規定,避免納稅義務人以「無償借用」方式將應稅租金所得排除於課稅範圍。由於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個人與其所經營公司在稅法上並非同一主體;一般民眾若以自有房屋供公司登記或營業,應預先評估相關所得稅影響。

實用提醒

1. 將自有房屋提供公司設籍、辦公或營業前,確認是否須按當地一般租金設算租賃收入。2.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依法應計的租賃收入列入申報,勿僅以未收租或公司未認列租金支出為由漏報。3. 保留房屋使用、公司登記及租金行情等相關資料,以利釐清實際使用情形與因應稅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