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機關團體,即使本身不是營利事業,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可能須課徵營業稅。文化團體舉辦展演活動並出售票券、周邊商品,該類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營業稅法辦理;不能因未辦稅籍登記或非營利身分而免除義務。若屬非經常性交易且未辦稅籍登記,須在交貨或收款時填具407繳款書,並於銷售次月15日前繳納營業稅。此規定有助團體避免因漏報、漏繳而受罰,也提醒活動主辦單位預先安排憑證開立與稅務申報作業。

重點摘要

  • 非營利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營業稅法課徵營業稅。
  • 團體收入須區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後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 展演售票及販售周邊商品,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 未辦稅籍登記且屬非經常性交易者,應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407繳款書。
  • 407繳款書的記帳及扣抵聯應交給買受人;銷售次月15日前應持相關聯單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
  • 團體應主動辦理營業稅申報與繳納,以避免受罰。

資格條件

適用於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已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中有銷售票券、商品或提供其他勞務收入者。

適用對象

未辦稅籍登記或從事非經常性銷售活動的非營利文化團體,以及辦理展演售票、商品販售的教育、公益、慈善團體。

背景說明

非營利團體雖非以獲利為目的,但其收入中若包含售票、販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交易,仍可能構成營業稅法上的銷售行為。政府透過此規範釐清非營利組織的稅務責任,避免團體因誤認免稅而漏報漏繳,進而產生補稅或處罰風險。

實用提醒

['活動前先盤點收入性質,區分捐款、會費等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以及票券、商品、服務等銷售收入。', '未辦稅籍登記且僅偶發銷售者,應在收款或交貨時填具407繳款書,不要等活動結束才處理。', '留存收據、繳款書及交易資料,並於銷售次月15日前完成繳稅;有疑問可洽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