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符合條件的營利事業可將過去10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以減輕稅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適用「盈虧互抵」須同時符合四大要件: | 要件 | 說明 | |------|------| | 組織性質 | 公司組織(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或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 | | 帳冊簿據完備 | 具備完整帳簿紀錄與原始憑證 | | 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 | 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均須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 | 如期申報並繳納稅款 | 須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 | 該局以甲公司為例:申報時符合前三項要件,但因會計人員疏失,稅款遲至申報期限後才繳納,導致國稅局否准適用盈虧互抵,補徵稅額70萬元並加計利息,損失相當可觀。對企業而言,掌握四大要件、確保如期繳稅,是能否節稅的關鍵。

重點摘要

  • 可扣抵虧損年限為過去10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
  • 適用資格限公司組織、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或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
  • 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均須藍色申報或會計師查核簽證
  • 帳冊簿據必須完備,具備原始憑證
  • 稅款須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繳納,遲繳即喪失適用資格
  • 未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將被補徵稅額並加計利息

金額資訊

  • 範例:甲公司申報扣除110年度核定虧損350萬元,課稅所得額由850萬元降至500萬元
  • 範例:因未如期繳納稅款,遭補徵稅額70萬元並加計利息

資格條件

公司組織(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或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且須同時符合帳冊完備、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如期申報繳稅等四大要件

適用對象

有虧損扣抵需求的營利事業、公司財務與會計人員

背景說明

在景氣波動的商業環境中,企業時常面臨虧損年度,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制度讓符合條件的企業得以將過去10年核定虧損抵減當年度盈餘,減輕稅負壓力。然而此規定附有嚴格條件,實務上企業常因未如期繳稅等細節疏失而喪失適用資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此公告提醒,避免企業因不熟悉規定而蒙受損失。

實用提醒

['如期繳稅是關鍵:盈虧互抵最常見的失格原因是稅款未在法定申報期限內繳納,會計人員務必提前確認繳納時程,勿等到最後一刻才處理。', '虧損年度也須符合要件:不只申報扣除年度,虧損發生的年度同樣必須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否則該年度虧損無法適用扣抵。', '不確定時可免費諮詢: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