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明確規範身心障礙者因醫療需求所購買或租賃之特定輔具支出,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此舉解決了過去僅限「購買」支出之疑慮,將「租賃」支出亦納入適用範圍,減輕身心障礙家庭的稅務負擔。 | 申請情境 | 檢附文件 | | :--- | :--- | | 已獲政府補助者 | 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扣除補助後之餘額) | | 未獲補助或未申請者 | 醫師診斷證明、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

重點摘要

  •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之輔具,可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 適用範圍包含「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中指定之特定輔具。
  • 已獲政府補助者,僅能就「實際負擔支出(扣除補助後)」列報。
  • 未申請補助者,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及原始憑證。

資格條件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符合規定之醫療性質輔具者。

適用對象

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

背景說明

財政部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家庭醫療負擔,放寬所得稅法中醫藥費列舉扣除之認定範圍。此措施將租賃輔具之支出納入適用,並簡化已獲政府補助者之申報程序,確保稅制公平性。

實用提醒

['若已向地方政府申請輔具補助,請務必保留核准函影本,僅能申報「實際自付額」。', '若未申請補助,務必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並保留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以備查核。', '建議於每年5月報稅季前,先行整理相關輔具之購買或租賃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