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針對個人將住宅交付信託後出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進行明確化,鼓勵屋主將空屋投入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受益人於申報綜所稅時,應依受託人開立之憑單申報,不得重複減除費用。 | 出租類型 | 免稅額度 (每月) | 必要費用扣除率 (未能提具憑證時) | | :--- | :--- | :--- | | 公益出租 | 1.5萬元 | 43% | | 社會住宅 | 1.5萬元 | 60% | | 包租代管 | 6千元 | 6千至2萬部分53%;逾2萬部分43% | | 一般出租 | 無 | 43% |

重點摘要

  • 明確規範信託住宅出租之所得稅計算方式,包含公益出租、社宅及包租代管。
  • 受益人申報綜所稅時,應依受託人填發之憑單金額申報,不得重複減除免稅額或費用。
  • 提供未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明時的法定扣除率標準。

資格條件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交付信託,並由受託人出租供居住使用者。

適用對象

住宅所有權人、信託委託人、受益人

背景說明

政府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屋,透過稅務優惠引導住宅投入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市場。此規定旨在釐清信託架構下租金收入的課稅標準,保障信託受益人的稅務權益。

實用提醒

['受益人申報綜所稅時,請務必依據受託人填發的「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金額申報,切勿自行重複減除免稅額或費用。', '若受託人能提供確實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憑證,可選擇核實減除,通常比按比例計算更具節稅彈性。', '建議保留出租相關合約及修繕支出憑證,以備稅務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