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所得稅協定新約將於116年1月1日起正式適用,全面取代舊約。此舉旨在降低跨境稅負成本並接軌國際稅務規範,對台星兩地經貿往來之企業影響重大。 | 項目 | 調整內容 | | :--- | :--- | | 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 | 統一調降為 10% | | 利息上限稅率 | 10% 或特定實體免稅 | | 常設機構判定門檻 | 營建工程由 6 個月放寬至 9 個月;增列服務常設機構 183 天門檻 | | 稅額扣抵優惠 | 提供 3 年過渡期(116-118年度),119年度起停止適用 |

重點摘要

  • 新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取代70年簽署之舊協定。
  • 調降股利、權利金及利息之跨境稅負上限。
  • 放寬常設機構判定門檻,降低企業被視為常設機構之風險。
  • 提供3年過渡期(116-118年度)之稅額扣抵優惠機制。

資格條件

與新加坡有跨境所得往來之營利事業及相關納稅義務人。

適用對象

與新加坡有業務往來之企業及投資人

背景說明

為因應雙邊經貿發展並接軌OECD及UN稅約範本,政府與新加坡簽署新版所得稅協定。此措施旨在降低跨境貿易稅負成本,並提供更明確的稅務規範以消除重複課稅。

實用提醒

['企業應檢視現有跨境交易架構,評估新約稅率調整對稅務成本之影響。', '留意「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僅適用於116至118年度,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報。', '若有具體稅務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