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新規定,針對網路創作者(網紅)的收入課稅方式進行明確規範。若網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無需辦理稅籍登記,其透過平台取得的廣告分潤、訂閱、直播收益及打賞等,均須申報綜合所得稅。新制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並設有輔導期。 | 身分 | 課稅範圍 | 所得計算方式 | | :--- | :--- | :--- | | 居住者 | 我國來源所得 | 收入 × (1-費用率) 或 核實減除成本 | | 居住者 | 非我國來源所得 | 收入 × (1-費用率) 或 核實減除成本 (計入基本稅額) | | 非居住者 | 我國來源所得 | 收入 × 20% (由平台扣繳) |

重點摘要

  • 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
  • 交易流程若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即屬我國來源收入,需依比例認定。
  • 自115年1月1日起,平台需依規定辦理扣繳。
  • 115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期間未依規定扣繳或報稅者免予處罰。

資格條件

個人於網路(社群媒體、影音平台等)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且未達營業稅法規定需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

適用對象

網路創作者、網紅、直播主、YouTuber

背景說明

隨著網路創作經濟興起,政府為明確化網紅收入的稅務處理,發布作業規範以落實租稅公平。此舉旨在規範網紅將表演勞務轉化為收入時的所得稅申報義務,確保稅制與數位經濟發展同步。

實用提醒

['建議保留相關收入證明與必要成本費用單據,以便未來選擇核實減除成本方式申報。', '115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若有稅務疑義請儘速主動向國稅局諮詢或補報。', '若不確定是否屬於「我國來源所得」,可參考國稅局發布的境內利潤貢獻比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