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跨國集團或選擇以外幣作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的營利事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的換算規範: | 項目 | 規定內容 | | :--- | :--- | | 收入/成本/費用 | 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 | 兌換損益 | 依查核準則規定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並依上述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申報 | 此規定確保企業在跨境交易頻繁下,帳務處理能符合稅法一致性要求,避免申報錯誤影響權益。
重點摘要
- 以外幣記帳之營利事業,辦理營所稅申報時須將決算表折合為新臺幣。
- 各項收支應採用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
- 交易產生之兌換損益須依查核準則規定列報,並換算為新臺幣。
- 企業應妥善保存匯率計算依據及相關憑證以備查核。
資格條件
選擇以外國貨幣作為功能性貨幣及記帳貨幣之營利事業。
適用對象
企業
背景說明
隨著跨境交易增加,部分企業依會計準則選擇以外幣作為記帳貨幣。政府為規範此類企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的匯率換算標準,明確訂定相關計算方式以確保稅務申報一致性。
實用提醒
['計算年度平均匯率時,請務必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 '務必妥善保存各月份臺灣銀行牌告匯率之計算依據及相關原始憑證。', '若有非記帳貨幣之交易,應確認兌換損益是否符合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