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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調解聲請指南
民事糾紛先調解再訴訟,省時省錢!聲請流程、費用、成立效力一次說清楚
司法院
📅 最後更新:2026-06-13 | ✍️ 編輯:台灣公民資訊站編輯團隊 | 🔍 資料核實:比對政府公開資料
📋 快速指南
📋 調解聲請步驟
- 確認對造地址(調解書要送達)
- 填寫「民事調解聲請狀」寫明爭議事實
- 向管轄法院簡易庭提出
- 等候法院通知調解期日
- 出席調解程序,與對造協商
🎯 適合調解的案件
- 租賃糾紛(押金未退、房東不修繕)
- 欠款借貸(親友借錢不還)
- 車禍損害賠償
- 買賣貨款糾紛
- 家事(離婚、扶養費)
✅ 調解成立的效力
- 調解筆錄記載雙方合意條件
- 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對造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
- 金錢給付可直接聲請扣薪或查封財產
🔄 調解不成立後選項
- 調解不成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
- 30天內起訴視同起訴日為聲請調解日
- 可改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訴訟
❓ 常見問答(4 題)
法院調解要收費嗎?
法院調解本身免費,但若調解不成立後進入訴訟程序,才需繳納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效力相同,可持調解筆錄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直接扣薪或查封財產。
哪個法院有管轄權?
一般民事調解向「被告住所地」或「事件發生地」的簡易庭聲請;家事事件向家事法庭聲請。
對方不來調解怎麼辦?
法院可再次通知,對方無故不出席可裁定不予調解,聲請人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可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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