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定的核心,不在於契約上是否把價款分成房屋與土地,而在於交易當下究竟賣了什麼。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也尚未取得產權前轉售預售屋,讓與的是向建商請求移轉房地登記的權利義務,而不是自己已持有的土地或房屋。因此,稅務處理以「權利義務讓與」為準,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而不能只因契約列有土地價格,就將該部分改列免稅。
這樣的設計,是要讓課稅基礎與實際交易標的一致。如果同一筆預售屋轉約交易,能因契約價款的分列方式而有不同的營業稅結果,便容易產生認定落差。規定明確要求全額應稅,等於先確認交易法律性質,再決定發票與申報方式;重點不是名稱怎麼寫,而是營業人是否已取得不動產產權。
一般營業人最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時點與身分:只有在未取得產權前轉售權利義務的情況,才適用這項說明。辦理轉約時,應依讓與總價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不能把土地部分另開免稅發票。若過去有漏開或誤開情形,公告也提醒,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可能免予處罰。及早檢視交易文件與發票處理,比事後面對補稅與處罰更能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