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定代表,符合資格的臺灣地區人民如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能只看所得是否已在當地繳稅,仍須把這筆所得併入臺灣綜合所得稅申報。制度並非單純要求多繳一次稅,而是先依臺灣規則計算整體應納稅額,再容許扣抵已在大陸繳納的所得稅。換言之,申報義務與稅額扣抵是兩件必須同時處理的事:有申報,才能正確計算可扣抵額;有完稅證明,才能主張扣抵。
扣抵上限設為「大陸已納稅額」與「因加計該筆所得而增加的臺灣應納稅額」兩者較低者,反映的設計邏輯是避免同一筆所得重複課稅,但也不讓境外已繳稅額超過這筆所得在臺灣增加的稅負。以公告案例而言,增加的臺灣應納稅額為60萬元,雖然大陸已繳50萬元,便可全額扣抵50萬元;若已繳稅額高於60萬元,最高仍只能扣抵60萬元。這使扣抵回到處理同一筆所得稅負的範圍,而非成為抵減其他臺灣稅負的工具。
一般人最該注意三件事:第一,只要取得相關所得,就要納入結算申報,不宜因已在大陸繳稅而漏報;第二,應保留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以備申報扣抵及查核;第三,扣抵不是直接以已繳金額全數計入,必須比較加計所得前後的臺灣應納稅額。赴陸受僱、投資或有其他所得者,及早整理所得與完稅資料,能降低錯報後補稅及處罰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