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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長照扣除額的制度取捨

2026-08-10

📄 原始公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調升至18萬元,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之負擔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115-05-08

這項調整代表政府選擇用所得稅制度,降低符合資格家庭的照顧負擔。長照特別扣除額從每人每年12萬元提高到18萬元,並非直接發放現金,而是讓符合條件者在計算所得稅時有更多扣除空間。對有納稅需求、且須照顧身心失能者的家庭而言,這能減少年度稅負;實際減輕多少,仍會因個別所得與適用稅率而不同。

排富條款則反映政策的資源配置邏輯:制度把稅務減免優先放在中低所得家庭,對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予適用。這樣的設計是在照顧需求與財政資源之間劃出界線;同樣有照顧支出,不一定都能取得同一項稅務支持,資格條件因此是政策效果的關鍵。

一般人最需要注意兩件事:第一,受照顧者須符合衛福部公告的長期照顧身心失能標準,例如聘僱外籍看護者、長照失能等級2至8級者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第二,申報時仍應確認是否符合排富規定。國稅局已整合資料,符合資格者可直接查調、免附證明文件,能降低申報程序負擔,但納稅人仍應核對資料與自身條件,避免漏報或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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