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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暫繳制度的期限與成本

2026-11-05

📄 原始公告: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未繳或短繳案件已發單開徵營利事業未於本(115)年10月底前繳納暫繳稅額者,國稅局已在日前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收到後請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而須多繳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2026-11-05

這則公告代表,營利事業的所得稅暫繳不只是「晚一點再繳」的行政提醒,而是有明確時程與後續處理程序的制度。業者原應在1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報並自行繳納;若未完成,仍可在10月31日前自行補繳並按日加計利息。超過這個階段,國稅局就會依114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核定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後通知繳納。收到通知書與繳款書後,115年11月16日至30日就是新的關鍵期限。

這樣設計的邏輯,是讓所得稅不必完全等到年度結算才一次處理,而由企業在年度中先繳納部分稅款;對政府而言有助稅收穩定,對企業而言則是把稅負分期安排。同時,制度先保留自行申報、繳納與補繳的空間;只有未處理的案件,才由機關依既有的114年度申報資料核定。以既有申報應納稅額的一半作為原則,也使核定有可依循的計算基礎。

一般業者最該注意的,是不要把核定通知書當成普通提醒而延後處理。首先應核對繳款資料與自身辦理情形;如有疑問,可向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免付費電話確認。若資料無誤,則應在繳款期限內完成付款,因為逾期不只原本的暫繳稅額尚未處理,還可能再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對企業資金管理而言,掌握申報、補繳與核定繳款三個期限,通常比事後承擔額外成本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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