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公告代表,營利事業的所得稅暫繳不只是「晚一點再繳」的行政提醒,而是有明確時程與後續處理程序的制度。業者原應在1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報並自行繳納;若未完成,仍可在10月31日前自行補繳並按日加計利息。超過這個階段,國稅局就會依114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核定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後通知繳納。收到通知書與繳款書後,115年11月16日至30日就是新的關鍵期限。
這樣設計的邏輯,是讓所得稅不必完全等到年度結算才一次處理,而由企業在年度中先繳納部分稅款;對政府而言有助稅收穩定,對企業而言則是把稅負分期安排。同時,制度先保留自行申報、繳納與補繳的空間;只有未處理的案件,才由機關依既有的114年度申報資料核定。以既有申報應納稅額的一半作為原則,也使核定有可依循的計算基礎。
一般業者最該注意的,是不要把核定通知書當成普通提醒而延後處理。首先應核對繳款資料與自身辦理情形;如有疑問,可向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免付費電話確認。若資料無誤,則應在繳款期限內完成付款,因為逾期不只原本的暫繳稅額尚未處理,還可能再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對企業資金管理而言,掌握申報、補繳與核定繳款三個期限,通常比事後承擔額外成本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