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公告處理的是一個常見的認知落差:很多人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從我第一次送錢那天開始算12個月」,但法律規定其實是「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曆年制。這種設計邏輯並不罕見,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也都採曆年制,目的是讓稽徵機關能統一管理、避免每個納稅人都有不同的起算日而造成行政混亂。從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立法意旨來看,設定244萬元免稅額是希望讓一般家庭可以在合理範圍內移轉財產,但同時要防止有人刻意把大額贈與拆成好幾筆、跨越不同計算期間來規避稅負,所以才會明文規定「同一年內」必須合併計算。
這個設計的實際影響在於:如果你在11月送了200萬給子女,然後12月又送100萬,看起來間隔不到兩個月,但因為跨年了,就分屬兩個曆年度、各自適用244萬免稅額,完全合法;反過來說,如果你在1月送了150萬、8月又送150萬,雖然間隔半年以上,但因為在同一曆年內合計300萬,就超過免稅額56萬,必須在第二次贈與後30日內申報並繳稅14.4萬元。這種時間點的差異可能讓民眾覺得不太直觀,但從制度設計角度,曆年制確實比較容易管理、也有明確的重置時間點。
一般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打算把財產分批移轉給家人,最好在年初就規劃好全年的贈與總額,避免因為不清楚累計規則而在年底突然發現超額。另外要記得,這裡的「年度」是用民國紀年,114年就是西元2025年,免稅額244萬是「每位贈與人」每年可用的額度,夫妻若分別贈與就各有各的額度。如果真的不小心超額,記得要在「超額那筆贈與發生後30日內」主動申報,逾期申報或漏報都會有罰則,這是稅法給的緩衝期,不是從年底才開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