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範的核心,不是在禁止企業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而是要求調整必須能回到原本交易的經濟實質。跨國關係企業可因全球營運安排,在年中或年底調整價格;但若調整只在申報時才出現,沒有事先約定、帳載紀錄及交易相對人的對應處理,就難以判斷這是交易條件的落實,還是事後為稅負結果所作的安排。
三項要件形成一套交叉驗證:事先協議確認調整有原始商業基礎;相對應調整避免同一筆交易由不同參與人採取不一致處理;海關暫訂價格與後續核定程序,則讓進口價格、進口稅捐及所得稅申報能彼此銜接。制度的取捨是增加企業的文件、申報與時程負擔,但換取價格調整可被查核,以及各環節稅負處理的一致性。
一般從事跨境進貨受控交易的企業,應注意這不是年底才處理的申報事項。交易合約是否事先寫明條件與影響訂價因素、調整是否已入帳、關係企業是否同步調整,以及進口報單註記與年度結束後一個月的海關申請期限,都會影響調整能否認列。案例顯示,即使已列報調整金額,只要缺少事先協議或未完成海關程序,仍可能被否准並補稅;因此,內部財務、稅務與通關流程需要及早對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