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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出租所得重點在完整申報

2026-10-29

📄 原始公告: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補稅受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計算租賃所得,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有短漏報情形,除補徵稅額外...2026-10-29

這項提醒代表,房東申報出租所得時,不能只看每月實收租金。租金之外,押金及性質相近的款項,也可能依規定設算為租賃收入,併入收取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制度目的在於讓出租房屋所產生的經濟利益,以一致規則納入所得計算;同時也不是把租金全額直接當成所得,而是以收入扣除必要損耗與費用後的餘額作為租賃所得。

設計上提供兩條費用計算途徑:能提出資料者,可列舉折舊、修繕、房地稅、保險與出租購屋貸款利息等必要費用;難以逐項列舉者,則可按租賃收入的43%計算費用。這項安排的取捨是,列舉方式較能反映個別出租情況,但需要保存證明;定率方式較簡便,但未必完全貼近每一戶房屋的實際支出。押金設算收入的規定,則提醒房東不能把押金視為完全不必處理的款項,應依規定計算並保留相關資料。

一般人最該注意的是,出租期間應整理租金、押金與各項支出的紀錄,並在申報時選擇適合且能提出依據的費用計算方式。若發現先前有短漏報,在尚未被檢舉或進入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稅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這不只是避免罰鍰,也有助於把申報責任與實際收入、成本清楚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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