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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免稅不等於免管成本

2026-10-28

📄 原始公告:專營投資公司,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並於計算免稅所得時,依規定分攤成本、費用或損失,以正確計算損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2026-10-23

這項提醒的核心,不是把原本免稅的所得改成課稅,而是要求投資公司先完整呈現收入,再依規定計算哪些成本、費用與利息支出應由免稅所得分攤。出售證券收入與投資收益必須全額列為營業收入,不能直接以扣除成本後的淨額申報;符合規定的證券交易所得或轉投資收益,則要在扣除應分攤支出後,才以淨額列入相應免稅欄位。

這樣設計的制度邏輯,是避免收入與成本被用不同口徑處理。若企業只申報淨額、漏列股利,或將本應由免稅收入負擔的費用都留在課稅所得中扣除,就會使免稅所得被高估、課稅所得被低估。先全額列收入、再分攤共同成本,雖然申報較繁複,但能讓全年損益與免稅項目的計算基礎更清楚。

一般投資人要注意,這是針對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的營利事業,不是個人投資申報規則。對投資公司或控股公司而言,重點是保留出售證券、股利收益、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的完整資料,並核對第99欄與第58欄的填報。案例顯示,申報口徑錯誤可能導致所得額被調整、補徵稅額;因此,免稅項目愈多,愈不能忽略相關成本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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