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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發票不是交易雙方可任選

2026-10-28

📄 原始公告: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於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且經財政部核准後,始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免稅貨物或勞務,在沒有向財政部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始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申報應稅銷...2026-10-27

這項提醒的核心是:統一發票不只是收據,也是營業稅申報與計算的依據。當一筆交易依法屬於免稅貨物或勞務,營業人就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是否改採應稅方式,必須先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這樣的設計,是為了讓交易性質、銷售額申報與進項稅額扣抵彼此一致,避免同一筆免稅交易因發票開法不同而造成稅額計算落差。

因此,買方希望取得應稅發票,不能成為營業人自行變更交易性質的理由。對兼營應稅與免稅項目的商家而言,更要在每次銷售時正確區分;即使專營免稅貨物且符合免開發票條件,也仍須申報免稅銷售額。一般人若是商家,應先確認自己銷售項目的適用身分,再決定發票開立方式,而非等到申報時才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誤將免稅交易開成應稅發票,不是把發票作廢或更正就完全沒有後續影響,還可能涉及不得扣抵比例調整及補繳多扣抵的進項稅額;依法應開而未開,也可能受罰。制度看似重視程序,實際上是在要求帳務、發票與申報三者一致,降低後續補稅與裁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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