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定的核心,不是只要家庭中曾有身心障礙情形,就能一律減免遺產稅;而是針對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且必須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的法定資格,才能按每人自遺產總額扣除693萬元。被繼承人本人不適用,也顯示這項設計著眼於遺產移轉後,家庭中仍需被照顧者的稅務負擔,而非把被繼承人的個人狀態直接納入扣除。
制度採用明確的身分範圍與證明文件作為門檻,目的在於讓扣除資格可辨識、可查核,避免申報時只憑概括描述而產生爭議。但這種明確性也意味著,親屬關係、障礙程度或診斷資格,以及文件是否齊備,都會直接影響能否適用;不符合規定的對象,即使家庭確有照顧壓力,也不能依這項扣除額處理。
對一般人而言,115年發生繼承時,應先逐一確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中是否有人符合資格,再於申報時主動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嚴重病人診斷證明影本。稅捐機關審查時可能協助輔導補列,但主動申報仍較能避免漏掉依法可扣除的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