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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扣除額的資格與界線

2026-10-27

📄 原始公告: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須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精神衛生法規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於115年發...2026-10-27

這項規定的核心,不是只要家庭中曾有身心障礙情形,就能一律減免遺產稅;而是針對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且必須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的法定資格,才能按每人自遺產總額扣除693萬元。被繼承人本人不適用,也顯示這項設計著眼於遺產移轉後,家庭中仍需被照顧者的稅務負擔,而非把被繼承人的個人狀態直接納入扣除。

制度採用明確的身分範圍與證明文件作為門檻,目的在於讓扣除資格可辨識、可查核,避免申報時只憑概括描述而產生爭議。但這種明確性也意味著,親屬關係、障礙程度或診斷資格,以及文件是否齊備,都會直接影響能否適用;不符合規定的對象,即使家庭確有照顧壓力,也不能依這項扣除額處理。

對一般人而言,115年發生繼承時,應先逐一確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中是否有人符合資格,再於申報時主動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嚴重病人診斷證明影本。稅捐機關審查時可能協助輔導補列,但主動申報仍較能避免漏掉依法可扣除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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