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提醒的核心是:國稅局提供的所得查詢資料是申報參考,不等於納稅人全部應申報所得。海外所得不在查詢範圍,制度上因此把核對與申報責任留給納稅人自行完成。這不是要求每個人額外處理不存在的收入,而是針對有境外受僱薪資、境外投資收益或境外資產交易所得者,避免把「系統沒顯示」誤解成「不用申報」。
規則也有明確門檻: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以上,須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113年度起,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才須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這樣的設計,意在區分是否需要進一步進入基本稅額計算,而非只看單一人的單筆收入。
一般人最需要注意的是,報稅前應把下載資料與自己實際的境外收入、投資及資產交易紀錄分開核對,且以同一申報戶合計判斷門檻。若發現漏報,應在未被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利息,降低受罰風險。真正重要的不是是否使用查詢服務,而是申報內容是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