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定的核心,是在舊制房屋交易的所得計算中,讓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不必永遠停留在當年的名目數字,而能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若房屋持有時間較長,僅以較早期的評定現值作為成本,可能使帳面上的交易所得偏高。將物價變動納入成本計算,目的不是免除申報,而是讓課稅所得較能反映不同時間點金額的實質差異。
制度設計上,這也畫出清楚邊界:並非所有房屋出售都適用,而是限於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且依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房屋。計算方式以取得月份與出售月份的CPI比率調整,讓成本調整有一致公式,而非由納稅人自行估算。同時,成交價額仍須扣除調整後成本及取得、改良、移轉等相關費用,最後所得併入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一般人最該注意的是先確認自己的案件是否屬於適用範圍,再核對取得日、交易日所屬月份及相應的CPI資料。仲介、代書與房屋改良等費用憑證也應妥善保存,因為這些資料會直接影響可扣除成本與最終申報所得。這項調整提供較合理的計算基礎,但不代表可以省略申報、費用證明或交易資料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