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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呆帳認列重在證據時點

2026-09-28

📄 原始公告:債權逾期2年催收未果,呆帳損失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列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回,應於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存證函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115-09-22

這項提醒的核心,不是企業能不能認列呆帳,而是損失應在何時被稅務上承認。債權逾期兩年、催收未果,仍只是可能無法收回;當存證函因「拒收」而實際退回,或有債務人死亡退回、法院訴追等證明,才形成可供查核的客觀依據。因此,若存證函今年寄出、明年才退回,應以明年作為列報年度。制度是在劃出一條明確界線,避免企業僅憑主觀判斷提前把債權轉為損失,也讓查核有一致可依循的日期與文件。

這樣的設計有其取捨:企業可能已經承受收款困難,卻仍須等到取得規定的催收證明,才能在所得稅申報中認列;但相對地,只要證明標準明確,企業也能預先安排催收與帳務流程,降低年度認定爭議。一般營利事業最該注意的,不只是寄出存證函,而是保存債權資料、催收紀錄及郵政事業實際退回的文件,並核對退回日期所屬年度。案例顯示,提前列報即使只差一個年度,也可能被剔除並補稅;帳務處理的關鍵,是讓申報年度與可證明的事實時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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