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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資遣保障重點在及時

2026-09-22

📄 原始公告:33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標準或依限給付資遣費者,應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這項規定代表,資遣費不是雇主可自行決定是否發放、何時發放的「善意補償」,而是在符合法定資遣情形時,必須依標準計算並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付的法定責任。制度也明確把試用期勞工納入:只要是依規定資遣,不能因仍在試用期就排除資遣費。對勞工而言,這建立了可預期的最低保障;對雇主而言,則要求離職與資遣程序不能只處理工作交接,也要同步完成法定給付。

計算方式採年資與平均工資連動,每滿1年給付1/2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並設有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的上限。這種設計一方面讓年資較長者可獲得較多補償,反映離職衝擊可能隨任職期間累積;另一方面透過上限,使雇主能預估法定成本。30日的期限,則是因為勞工失去工作後,補償若被拖延,保障效果就會減弱。

一般人要注意的是,先確認自己是否適用勞退新制,以及契約終止是否屬於公告所列的法定資遣情形;再依年資與平均工資核對金額,並留意契約終止後30日的給付期限。雇主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可能面臨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經限期命給付仍未履行,還可按次處罰。公告提供試算表,也有助於勞資雙方先以同一套規則確認金額,減少對基本標準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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