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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優惠以自付成本為界

2026-09-18

📄 原始公告:營利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所取得之政府補助款,應自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時,應將從事研究發展所取得之政府補助款自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該局說明,政府為促進產業創新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鼓勵營利事業積極投入...115-09-14

這項規定的核心很清楚:政府可以用補助與租稅抵減鼓勵研發,但同一筆研發成本的優惠基礎,應以企業實際自行負擔的部分為限。企業取得同一研發計畫的政府補助後,補助金額必須先從研發支出中扣除,再計算投資抵減。以案例而言,1,000萬元支出獲得200萬元補助,可計算抵減的基礎便是800萬元,而不是原來的1,000萬元。

這樣設計不是否定政府補助的效果,而是在區分兩種支持工具的範圍。補助已經降低企業為該項研發實際承擔的成本;若該筆補助又同時完整納入稅額抵減基礎,就會讓同一支出重複享有優惠。將抵減限於自付成本,一方面仍保留企業投入研發的誘因,另一方面也讓優惠計算有一致標準,避免不同企業因申報方式不同而產生不公平結果。

企業實務上要特別注意,判斷重點是「同一研發計畫」是否取得政府補助,而不只是補助款在帳上如何列示。即使補助款已列為其他收入,申報投資抵減時仍須另行自研發支出扣除。未依規定處理,可能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對一般民眾與投資人來說,這也提醒我們:研發租稅優惠並非對企業支出的全面折扣,而是針對符合規定、且由企業實際負擔的研發成本所提供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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