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調整代表,出售繼承取得且適用舊制的房屋時,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不再只看繼承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而可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該項成本。當房屋持有期間有物價變動,若成本維持在過去的名目金額,出售價格中一部分其實是物價變動的反映,卻可能被算成所得。調整後再計稅,較能使課稅基礎接近實質經濟價值。
制度設計的重點,是在「減輕通膨造成的帳面所得」與「維持可查核性」之間取得平衡。因此,適用對象限於繼承取得、依舊制計算的房屋,且須有納稅人提供或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房屋成交價額;成本調整也不是自行估算,而是依交易日與繼承日所屬年月的物價指數比率計算。同時,取得、改良與移轉房屋所支付的費用,仍可依法自成交價額中減除。
一般人若出售繼承房屋,首先要確認該房屋是否適用本文所述舊制,以及交易成交價額與相關費用能否提出或查得資料。其次,令釋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也可適用,不能只因交易已發生就忽略這項調整。最後,財產交易所得仍須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的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成本可調整,不等於免除申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