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提醒的核心,是贈與稅看的是「同一位贈與人一年總共移轉多少財產」,而不是收受者有幾人。115年度每名贈與人全年免稅額為244萬元;即使分別贈與多名子女,或拆成多次辦理,金額仍須合併計算,免稅額只能減除一次。這代表家庭安排財產移轉時,不能把受贈人數量直接理解成可使用的免稅額倍數。
這樣的年度合併設計,制度上是為了避免只靠拆分對象或拆分次數,就讓原本超過免稅額的贈與不必負擔稅負。若每位受贈人都能各自適用完整免稅額,同一筆較大的財產移轉便可能因分散贈與而產生不同結果。以贈與人為單位計算,重點在於讓稅負判斷回到全年贈與總額,而非形式上的拆分方式。
一般人最該注意的是,在同一年度內規劃贈與時,要先把所有贈與金額加總,再判斷是否超過244萬元及是否須申報。國稅局案例中,全年贈與3名子女共732萬元,扣除一次244萬元免稅額後,補徵稅款48.8萬元,另有罰鍰。可見錯誤不只可能來自不知稅率,也常來自把免稅額的計算單位看錯;事前按年度整理金額與對象,是避免漏報的基本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