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提醒的核心,不是禁止賣方把家電隨屋交給買方,而是劃定「不動產交易成本」的範圍。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時,可以扣除取得、改良及移轉不動產的必要費用;但可搬走、可更換的冰箱、洗衣機、電視等家電,與房屋固定構造不同,也不符合可長期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的改良支出,因此不能用來減少課稅所得。案例中,20萬元家電成本遭剔除後,應納稅額增加4萬元,正說明成本分類會直接影響申報結果。
這樣設計的制度邏輯,是讓扣除項目盡量對應不動產本身,而不是只要隨交易附贈的物品都可算進房屋成本。若成本認定沒有界線,同樣的房屋交易,可能因附贈物品的列報方式不同而產生不同稅負,不利於依實際交易所得課稅,也增加審查爭議。以是否固定於房屋、是否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是否可長期使用作為判斷方向,雖然未必涵蓋所有個案細節,但能建立較可檢驗的標準。
一般人要注意的是,不要只看支出是否與賣屋同時發生,而要確認它是否屬於可列報的不動產取得、改良或移轉必要費用,並保留憑證。尤其修繕或設備支出,應核對其實際性質及是否符合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短期耗竭等條件;可拆卸、可搬遷的家電,即使交給買方,也不宜逕自列為房地交易成本。有疑義時先查詢,可降低事後被剔除與補稅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