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提醒的核心,是把「可以聘僱外籍看護」與「可以申報長照特別扣除額」兩件容易被混在一起的事,重新分清楚。前者的放寬,是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申請外籍看護時免經醫療評估,處理的是聘僱程序;後者則是所得稅優惠,仍以是否符合衛福部公告的身心失能標準為判斷基礎。制度上,程序便利不必然等於稅務資格擴張,因為兩者要處理的政策目的與認定條件並不相同。
這樣設計的取捨在於,一方面降低部分家庭申請照顧人力時的程序負擔;另一方面,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18萬元,仍須以失能標準及相關資格作為門檻,並設有排富條款。這不是否定家庭的照顧需求,而是將聘僱資格、失能認定與租稅優惠分別處理,避免僅因符合其中一項條件,就被推定同時符合所有制度資格。
一般人最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把「已成功聘僱外籍看護」當成可申報扣除額的證明。若是僅依年齡免醫療評估申請,卻未取得符合規定的失能資格或證明,申報時仍可能無法列報。準備114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先確認被照顧者是否符合衛福部公告的身心失能標準,也要確認是否落入稅率20%以上、股利分開計稅28%或基本所得額逾750萬元等排除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