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修法的核心,是把兩種不同的家庭支出壓力放進所得稅計算。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提高50%,是直接增加扶養子女家庭可扣除的金額;社會保險費則從原有2.4萬元列舉扣除上限改為可全額扣除。前者聚焦育兒家庭,後者處理個人負擔具強制加保性質保費時的稅負,反映制度不只看收入,也試圖辨識家庭已經承擔的必要支出。
這樣設計也有明確的取捨。提高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是以稅制提供婚育家庭較多支持,政府預估有237萬人受益、減稅約80億元;保費全額扣除則是比照健保費規定,降低不同社會保險保費在扣除待遇上的差異。不過,減稅不是直接發放現金,而是透過增加扣除額降低應納稅額;能減少多少,仍取決於個人申報情況與是否符合規定。
一般人最需要注意的是適用時間與申報條件。新制自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要到民國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會適用。申報時,有扶養未成年子女者可確認每名子女的免稅額是否按新額度計算;自行負擔勞保、農保、國保或軍公教保保費者,若採列舉扣除,也應確認保費是否已依全額扣除規定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