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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房地損益為何分流

2026-09-03

📄 原始公告: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15-07-31

這項規定的核心,不是法院拍定取得的房地有特殊優惠或處罰,而是只要屬於新制適用範圍,企業日後出售時,房地交易損益就要和一般營業所得分開處理。獲利時,依持有期間計算應納稅額並併入營所稅申報;虧損時,則不能拿來扣減公司其他業務所產生的課稅所得。換句話說,房地交易在稅務上被視為一個必須獨立核算的項目。

這樣設計的邏輯,是讓房地交易的稅負結果留在同一套計算架構中,避免企業以單一房地處分損失抵減其他營業活動所得。制度的取捨在於,企業不能把所有收入與損失任意混合計算;相對地,也能使房地交易的成本、收益與稅額更清楚對應,降低申報分類模糊所造成的爭議。

一般企業尤其是參與法拍標購、持有或處分不動產者,要注意「取得時間、適用制度、損益歸類」三件事。不能因為房地是經法院拍定取得,就忽略其後出售仍可能適用房地合一規定。帳務與報稅時,應先把房地交易損益獨立辨認,再處理一般營利所得;若把交易損失直接扣抵其他所得,即使只是分類錯誤,也可能被調增課稅所得並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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