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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自住優惠與用途界線

2026-08-31

📄 原始公告:重購自住房地後將新房地出租者,不得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房地合一稅)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2026-08-25

這項規定代表,重購退稅或扣抵不是只看「有沒有在兩年內買賣房屋」,而是要看兩次交易是否確實是家庭自住換屋。出售與重購的房屋,都須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並實際居住,且不能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稅額優惠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計算,但能否適用的前提,仍是自住事實成立。

這樣設計的邏輯,是把有限的租稅優惠對準換屋需求。若只以買賣時間與金額作為條件,出租或其他非自住使用的房屋交易,也可能取得原本為自住者設計的優惠。因此,制度同時要求戶籍、實際居住與用途限制,並由國稅局查核重購房地的使用情形;重點不在形式上買了哪一間房,而在房屋實際如何使用。

一般人規劃換屋時,要特別留意時間與用途兩條線。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要在規定的兩年期間內完成;更重要的是,新屋若承接既有租約而繼續出租,或購入後再出租,即使已經繳稅,也可能不符合退稅或扣抵條件。申請前應確認出售屋與重購屋的設籍、居住及使用狀態一致,避免把「買到房」誤認為等同於「符合自住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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