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定的核心,不是提前完成全年所得稅結算,而是要求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在年度尚未結束前先繳納部分稅款。一般案件以去年應納稅額的一半作為基礎,制度上較容易操作,也讓政府收入不必完全集中在年度結算後才進來。對營運相對穩定的企業而言,這是一種以既有申報結果作為估算依據的安排。
但企業每年的營運未必相同,因此制度也保留以當年前六個月實際所得試算的選項,提供帳冊完備、符合條件的事業依較接近當年狀況計算。這反映的取捨是:較貼近實際的計算,需要較完整的帳務與申報條件;較簡便的方式,則以過去稅額作為標準。免辦條件則把小規模、新開業、無應納稅額或暫繳稅額較低等情形排除,避免行政成本高於應繳金額。
一般人若是企業負責人或帳務人員,最重要的是先確認自己是否採曆年制、是否屬於免辦對象,再比較按去年稅額計算與以前六個月所得試算何者適用。期限是115年9月1日至30日;自行繳納原則上可免申報,但若要用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或扣繳稅額抵減,仍須申報並備妥收據。繳納方式很多,但便利商店僅限稅額3萬元以下,選擇方式前仍應先核對金額與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