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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以登記日劃清稅制界線

2026-08-25

📄 原始公告:105年1月1日以前購入預售屋,105年1月1日以後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再出售者,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不動產預售買賣契約書,而於105年1月1日「以後」始完成買賣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納稅義務人出售該房地時,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即房地...115-07-31

這項說明的核心,是預售屋交易不能只看當初何時簽約,還要看何時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使契約在2016年1月1日前簽訂,只要在該日以後才登記取得房地,日後出售時仍屬房地合一稅範圍。這代表判斷稅制適用與否的關鍵,不是民眾主觀認為何時「買下」房子,而是法律上何時正式取得房地所有權。

這樣的設計,是用可查驗的登記日期作為一致標準。預售屋從簽約到完工、登記之間可能有時間差;若只以簽約日判斷,容易產生認定落差。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原則,能讓取得日有較明確的依據,也使出售時應採用的申報制度可以事先確認。

一般人要注意的是,出售預售屋轉成的成屋前,應先查核權狀或相關資料上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再判斷是否應依房地合一稅申報。若本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卻僅在綜合所得稅中列報一般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可能被補徵稅款。已漏報者,若尚未被檢舉或調查,可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稅及加計利息,以免受逃漏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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