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修法的核心,是把家庭扶養未成年子女的成本,更明確地納入所得稅計算。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提高50%,且6歲以下子女可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合併適用,反映制度希望把資源較集中於育兒階段,尤其對有多名幼兒的家庭提供較高減除額。這不是直接發放現金,而是在申報所得稅時降低可課稅所得,因此政策效果會透過減輕稅負呈現。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設計,是勞保、農保、國保及軍公教保險費不再受列舉扣除額2.4萬元上限限制。公告所說的理由,是這些保險多具有強制加保性質;既然保費不完全是個人可自由選擇的支出,放寬扣除限制,邏輯上是避免保費增加後,稅制上的可扣除額仍被固定上限截斷。這也顯示修法不只著眼於育兒,而是同時處理社會保險負擔與租稅計算之間的關係。
一般人應先確認適用年度:修正自115年1月1日施行,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扶養未成年子女者可注意新的免稅額;扶養6歲以下子女者,則要留意合併適用後的減除額。保險費部分,公告特別限定列舉扣除時適用,因此報稅前應依自身扶養情況與扣除方式核對資料,才能讓修法效果確實反映在稅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