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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警告函不能成為排擠工具

2026-08-21

📄 原始公告:115/08/13分分鐘公司對競爭對手擺設據點之賣場不當寄發警告函,挨罰!

這項處分的核心,不是企業不能主張自己的智慧財產權,而是主張權利時,不能把尚未具體釐清、也缺乏佐證的指控,直接轉向競爭對手的下游通路。當律師函泛稱競品侵害UI設計,卻未說明權利內容、侵害情形與證據,又未先通知製造商或採取訴訟、鑑定等程序,賣場面對法律風險時,可能傾向要求競品撤櫃或不續約。這種效果不必等到侵權是否成立,就可能先改變市場上的選擇。

制度這樣設計,是要在兩種重要利益間取得平衡:一方面,企業可以維護自身權利;另一方面,也不能讓權利主張變成透過通路施壓、排除競爭者的手段。公平會在本案著重的,正是警告函是否具有足以讓收件人判斷的具體資訊,以及寄發前是否已做合理查證。這些要求不是增加無謂程序,而是降低通路因資訊不足而過度反應的可能。

一般人雖然不是警告函的直接收件者,仍會受到市場競爭結果影響。若通路因未經具體說明的指控而減少合作對象,消費者可選的商品與服務就可能減少。本案提醒企業,維權要有依據、說明要具體、程序要適當;也提醒通路在收到權利主張時,應注意函件是否清楚交代權利範圍、侵害情形及佐證資料,而非僅因收到律師函就作出排除競品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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