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若欲列報投資損失,必須符合「已實現」之要件。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僅有在被投資事業透過「減資」方式彌補虧損,導致投資事業之原始出資額實際減少時,該損失才被認定為已實現。若僅以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彌補虧損,因股本未減少,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不得列報。 | 項目 | 說明 | | :--- | :--- | | 認列條件 | 須為「已實現」損失(如減資、合併、破產、清算) | | 不得認列情況 | 以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彌補虧損(股本未減少) | | 法律依據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

重點摘要

  • 投資損失認列須以「已實現」為前提。
  • 被投資事業以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彌補虧損,因股本未變動,投資損失不得認列。
  • 僅有透過減資、合併、破產或清算等方式導致出資額折減,才符合認列條件。
  • 申報錯誤將導致損失被剔除並面臨補稅。

金額資訊

  • 5,000萬餘元(範例中被剔除之損失金額)
  • 1,000萬餘元(範例中補稅金額)

資格條件

營利事業單位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稅務代理人

背景說明

政府為確保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正確性,規範投資損失之認列必須具備實質經濟損失之實現。此規定旨在防止企業透過帳面調整規避稅負,確保稅收公平。

實用提醒

['申報投資損失前,請務必確認被投資事業之彌補虧損方式是否為「減資」。', '務必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之證明),以備國稅局查核。', '若不確定申報方式,建議諮詢專業會計師或洽詢所在地國稅局,避免因申報錯誤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