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布新令,規範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法令規定之公告或申報事項時,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完成傳輸,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此舉旨在簡化行政程序,明確化數位申報的法律效力,確保資訊揭露的即時性與合規性,對投資人而言能更快速獲取公司重大訊息。
重點摘要
- 公開發行公司應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公告申報
- 完成傳輸即視為已完成法定公告申報程序
- 本規定自115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
資格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
適用對象
公開發行公司、投資人
背景說明
為落實資訊公開並簡化企業行政負擔,金管會針對公開發行公司之法定申報義務進行規範。此措施透過數位化手段確認申報效力,有助於提升資本市場資訊揭露的效率與透明度。
實用提醒
['公開發行公司應確保內部資訊傳輸系統與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對接順暢', '建議企業於申報後保留系統傳輸成功之紀錄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