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針對網紅(如廣告分潤、直播打賞等收入)訂定課稅作業規範,明定境內外平臺業者為扣繳義務人。重點如下: | 項目 | 說明 | | :--- | :--- | | 適用對象 | 網紅(執行業務所得)、境內外平臺業者 | | 扣繳義務 | 境內平臺及已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須辦理扣繳及申報 | | 輔導期 | 115年6月30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 | 此規範旨在落實稅制公平,確保網紅收入依法納稅。對一般網紅而言,需留意平臺是否已扣繳,並於年度綜所稅申報時將收入減除成本後併計所得。

重點摘要

  • 網紅收入(廣告分潤、訂閱、打賞等)屬執行業務所得。
  • 境內平臺及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為扣繳義務人,須辦理扣繳及申報。
  • 115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罰。
  • 網紅應依居住者身分,將收入減除成本後併計綜合所得稅。

資格條件

從事網路創作、直播、分享資訊並獲取分潤或打賞之個人網紅。

適用對象

網紅、內容創作者、平臺業者

背景說明

隨著網路經濟發展,網紅收入課稅標準過去較為模糊。政府為落實租稅公平,明確規範平臺業者之扣繳義務及網紅之申報責任。

實用提醒

['網紅應保留相關成本費用憑證,以利申報時減除。', '平臺業者若未熟悉規定,請務必於115年6月30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以適用免罰規定。', '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專區」查詢詳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