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其他營業人(含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時,必須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或B2B電子發票,並確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若未依規定記載,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處以銷售額1%至2%之罰鍰(最低1,500元,最高30,000元)。 | 違規次數 | 罰鍰計算 | 最低罰鍰 | 最高罰鍰 | | :--- | :--- | :--- | :--- | | 第1次 | 銷售額 1% | 1,500元 | 15,000元 | | 第2次以後 | 銷售額 2% | 3,000元 | 30,000元 |

重點摘要

  • 銷售對象為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發票或B2B電子發票。
  • 發票必須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 未依規定記載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處罰。
  • 若發現開立錯誤,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更正,符合規定者可免罰。

金額資訊

  • 1,500元至15,000元(第1次違規)
  • 3,000元至30,000元(第2次以後違規)

資格條件

所有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

適用對象

營業人

背景說明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營業人之間的交易需透過統一發票進行稅務勾稽。政府推動此措施旨在確保稅務資料正確性,避免營業人因開立錯誤發票而遭受行政處罰。

實用提醒

['開立發票前,務必先確認買受人是否具備營業人身分(含小規模營業人)。', '若發現發票開立錯誤,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更正並報備。', '可利用國稅局「國稅小幫手」或撥打0800-000321查詢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