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修正係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教育部體育署之權責移轉至運動部,並調整相關補助要點名稱。此法規主要規範中央政府如何補助地方政府聘請人力,以執行運動場館的查核與輔導工作,確保公共運動設施的安全與品質,對一般民眾而言,有助於提升運動場館的安全性與管理規範。

重點摘要

  • 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教育部體育署」名稱修正為「運動部」。
  • 規範中央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運動場館查核及輔導人力之相關作業規定。
  • 自即日生效。

資格條件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適用對象

地方政府機關

背景說明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原教育部體育署之業務移撥至運動部,故修正相關補助要點名稱。此措施旨在強化地方政府對運動場館的監督與輔導能力,保障民眾使用運動設施的安全。

實用提醒

['本要點主要規範政府機關間的補助作業,一般民眾無需申請。', '若民眾發現運動場館有安全疑慮,可直接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體育局(處)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