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若向無境內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如廣告、線上影音等),給付報酬時即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須於給付時扣繳20%稅款,並於代扣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及申報扣繳憑單。若未依限申報,即使事後自動補報,仍將面臨罰鍰處分。 | 項目 | 規定內容 | | :--- | :--- | | 扣繳稅率 | 20% | | 申報期限 | 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 | | 罰則 | 未依限申報者,即使自動補報仍處扣繳稅額3%罰鍰 |

重點摘要

  • 國內營利事業購買境外電子勞務,給付時即為扣繳義務人。
  • 應扣繳20%稅款,並於代扣日起10日內完成繳納與申報。
  • 逾期申報即使自動補報,仍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處以3%罰鍰。

金額資訊

  • 20% (扣繳稅率)
  • 3% (逾期申報罰鍰)

資格條件

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且向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購買電子勞務者。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

背景說明

因應數位經濟發展,國內企業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日益頻繁。政府為確保稅源並落實所得稅法扣繳制度,明確規範國內買受人負有扣繳義務,以維護租稅公平。

實用提醒

['給付境外電商款項前,務必確認是否屬於電子勞務扣繳範圍。', '務必嚴格遵守「代扣日起10日內」的申報期限,避免因逾期遭罰。', '若對扣繳計算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