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主要針對房地合一稅2.0中「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的認定標準進行放寬與明確化。本次修正重點包含: | 項目 | 修正內容 | | :--- | :--- | | 股權價值認定 | 分母計算基準新增「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方式,使比率計算更合理 | | 舊股權排除 | 交易110年6月30日前取得之舊股權,若屬104年底前取得之舊制房地價值,可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 | 函令彙整 | 明確化配偶贈與、連續繼承之持有期間計算,以及合建分屋等稅率適用規定 | 此修正對企業及投資人影響重大,特別是涉及股權轉讓與不動產持有之稅務規劃,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

重點摘要

  • 放寬股權價值認定,分母可採「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計算。
  • 針對110年6月30日前取得之舊股權,若對應舊制房地,可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 彙整並明確化配偶贈與、連續繼承及合建分屋之稅務計算標準。
  • 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適用於未核課確定之案件。

資格條件

涉及房地合一稅2.0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規定之個人及營利事業。

適用對象

企業、投資人

背景說明

為防杜股東藉由移轉股權實質轉讓房地以規避稅負,政府實施房地合一稅2.0。本次修正旨在回應外界意見,調整股權價值認定方式並放寬舊制股權適用範圍,以提升稅制合理性。

實用提醒

['若涉及股權交易且被投資事業持有大量不動產,建議重新評估資產時價與淨值計算之差異。', '未核課確定之案件若符合本次放寬規定,可主動檢視是否適用有利之稅務計算方式。', '建議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確認舊股權與舊制房地之持有期間及占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