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新令,放寬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認定標準。過去僅限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現針對「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機構,若民眾已獲政府補助,其療程費用在扣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實際自行負擔之金額可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 項目 | 說明 | | :--- | :--- | | 適用對象 | 進行人工生殖療程且獲政府補助者 | | 計算方式 | 實際支付費用 - 政府補助 - 保險給付 = 可列報金額 | | 必備文件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補助核撥證明或核准文件 |

重點摘要

  • 放寬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之醫療費用列舉扣除限制。
  • 適用前提為該療程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
  • 可列報金額為「實際自行負擔」之費用(扣除補助與保險給付)。
  • 申報時需檢附醫療收據正本及補助核准相關證明文件。

金額資訊

  • 實際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資格條件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且該費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

適用對象

有進行人工生殖療程之納稅義務人

背景說明

為配合政府推動人工生殖補助政策,財政部放寬所得稅法規定,讓民眾在非健保特約但經衛福部核准之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時,其自付費用亦可列舉扣除。此舉減輕了民眾進行人工生殖療程的稅務負擔,鼓勵生育。

實用提醒

['申報時務必保留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並備妥主管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文件。', '計算可扣除額時,請務必先減除政府補助款及保險給付金額,以免申報錯誤。', '若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使用線上智慧客服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