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受贈人須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始得免徵贈與稅。若贈與對象非上述繼承人(如姪子),則須依法課徵贈與稅。 | 贈與對象關係 | 是否免徵贈與稅 | 備註 | | :--- | :--- | :--- | | 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 | 是 | 須作農業使用 | | 非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 | 否 | 須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

重點摘要

  • 作農業使用之農地贈與,受贈人須為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方可免稅。
  • 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若贈與對象非上述繼承人(如姪子),該農地價值須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 贈與稅免稅額度為每年244萬元。

金額資訊

  • 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
  • 範例農地價值:2,000萬元
  • 範例應納贈與稅額:1,756,000元

資格條件

贈與人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且受贈人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

適用對象

農地所有權人、計畫進行財產贈與之民眾